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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估院: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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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校,省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充分发挥《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的导向、激励和监测作用,加快推进我省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85号),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为切实做好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的重要意义
  《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初印发施行,成为引领我省教育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监测、以评促建。每年第二季度以上一年度省、市、县三级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进行相应监测、评估和发布,让全社会了解、参与和监督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的要求。最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2013年修订)》和《江苏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2013年修订)》中均设立了“现代教育发展水平”指标,并明确“以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综合得分作为现代教育发展水平的指标值”,也提出了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的要求。开展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既有利于及时动态掌握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也有利于引导教育现代化朝着既定目标加快推进,也是做好“两个率先”监测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监测评估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教育现代化建设。
  二、监测评估指标、对象范围和实施细则
  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按照《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实施。该指标体系共由8个一级指标,即教育普及度、教育公平度、教育质量度、教育开放度、教育保障度、教育统筹度、教育贡献度、教育满意度,16个二级指标,46个检测点组成,目标值为100分。
  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对象范围为省、省辖市和县(市、区)三个层面。省级监测评估依据《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在全省(涵盖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省级监测细则详见附件1。市、县级监测,充分考虑市、县(市、区)教育构成和发展的特殊性,在保持《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检测点进行删减调整和细化、优化处理,形成了基于市县特点的指标群、检测点和相对目标值。市、县级监测细则详见附件2。省里不再单独组织对高校现代化建设情况进行监测。
  三、监测评估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监测方法
  1.教育现代化建设程度的监测评估,采用综合加权评分办法,即通过对单项指标设置权重,计算综合得分,来观测分析教育现代化建设状况。具体方法为:
  单项指标得分:①定量指标,正指标=实际值/目标值´权数(实际值/目标值≥1,按1计算);逆向指标=目标值/实际值´权数。②定性指标,单项指标得分=等级系数´权数。
  二级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之和
  一级指标得分=各二级指标得分之和
  综合得分=8个一级指标得分之和。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见附件3。
  2.实地抽测和问卷调查。每年将根据全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对个别关键指标进行抽样监测和问卷调研等。组织相关专家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市、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测、调查。
  3.“发展指数”监测。从监测第二年起,我省将把各市、县(市、区)当年建设与上一年度建设情况进行比较,形成各地教育现代化建设“发展指数”。通过“发展指数”科学衡量各地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
  (二)评估认定
  鉴于地区之间教育发展水平、办学条件与基础等方面存在实际差异,为充分体现对区域的分类指导,指标的监测评估不搞一刀切,不要求每一项指标都必须达到目标值,允许有一定的弹性。具体达标标准为:同时满足综合评分达到90%以上、单个指标实现程度达到80%以上,人民群众对教育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三个条件。监测结论达标的市和县(市、区),方可申请评估认定。评估认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办法另行制定)。通过评估认定的省辖市、县(市、区),省政府将授予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申请评估认定的地区(单位),省教育厅将采用问卷、电话访问等调查方式对当地“教育满意度”进行专题调查。
  (三)时间安排
  每年2月底前各地各单位要完成收集教育现代化建设状态数据和信息工作。每年3月1日前,请省各有关单位将本单位负责的监测统计指标数据及相关说明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将本地区教育现代化监测统计数据及相关说明、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年度报告、监测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教育厅。每年4月底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对上一年度全省和各市、县(市、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和统计分析,形成年度监测评价报告。监测结果和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发至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
  四、职责分工
  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统计局组织实施,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共同参与。省教育现代化监测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监测与评估结果和监测报告的初审工作,监测与评估结果和监测报告报省政府审查后公布。
  省级层面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
  省财政厅:财政教育支出预算和决算增长比例;全社会教育投入增长比例;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在全国省份排名。
  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新增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技能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省公安厅:在校学生犯罪率。
  省体育局:社会体育设施向学生、学校免费开放。
  省教育厅:负责其余监测点的指标。
  省辖市负责本地的监测实施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教育现代化指标监测评估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审核报送;并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县(市、区)负责本地的监测实施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教育现代化指标监测评估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审核报送。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任务重、环节多、涉及面广,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牵头成立省教育现代化监测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4),负责对教育现代化年度监测结果的审核以及监测统计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网络,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监测评估工作流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监测评估工作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安排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相关工作经费,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培训,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信、可靠。省教育厅会同省统计局每年度要对监测评估工作进行专题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各地要准确掌握指标内涵、统计口径与计算方法,以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审核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信。
  (三)实行省级部门负责核定监测数据的工作责任制。省教育厅和省统计局对教育现代化监测数据质量负总责,省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指标数据负责。市县应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指标数据的收集和审核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通过会审、联审的办法,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数据统一审核确认。
  (四)执行统一的填报制度。教育现代化监测数据的收集、审核和上报通过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系统操作要求开展填报工作,确保教育现代化指标监测数据质量。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省级监测评估细则
          2.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市、县级监测评估细则
          3.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4.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3年11月16日